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8年9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腾冲市腾越镇某酒店门口路边捡到一个塑料自封袋,里面装有信用社的信用卡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一张,被告人李某某随即持该卡到腾越镇中医院对面农村信用联社ATM机上分三次共取出人民币9000元,又到腾越镇秀峰社区石龙头附近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上取出人民币1000元,后将信用卡及写有密码的纸条丢弃后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过ATM机取走他人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所提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经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故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信用卡持有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同时要牢记信用卡密码,切忌将信用卡和密码放置在一起,被告人李某某能够犯罪轻易得逞,重要因素就是卡主将信用卡和写有密码的纸条放在了一起。同时,任何人在拾取他人信用卡时,应牢记“拾金不昧”传统美德,莫因贪念而行不法之举,害人终害己。(李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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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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