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云南省内可制毒化学品的管理,11月1日起,《云南省可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明确了可制毒化学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建立全程留痕管理体系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信息,并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交更新。
经营可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资料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出卖、购买可制毒化学品需如实提交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
在运输和寄递方面,要求托运方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合同,并载明相关信息。承运方需核验运输物品,并通过指定渠道提交信息。同时,禁止在运输和交寄物品中夹藏可制毒化学品。
使用、储存可制毒化学品需使用台账和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台账和出入库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禁止丢弃可制毒化学品,可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实行违规处罚与公众举报奖励机制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将依法给予处分。
《规定》还鼓励公众向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举报可制毒化学品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将严格保密,并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记者郑丽琼字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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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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