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丽江市扛牢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工作,进一步强化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积极探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丽江市始终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绿色发展的重要任务。组织农业农村等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政策文件,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管理服务对象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广泛宣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意义、进展和成效,推动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社会共识,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以及公、检、法等部门交流对接,不断探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收集、调查评估、磋商协调、司法确认、实施修复等机制,高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移送机制,加强落实信息互通、线索互通、案件互通等共享机制,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针对涉农领域行政违法案件,县区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研判筛查,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和损害鉴定评估,实行“一案双查”,并将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的情况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生态效应、法律效力、社会效应同频发力、聚合生效。
2022年,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率先办理了全省第一起非法电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2023年以来,全市农业农村系统累计办理非法电鱼、非法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18件。在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中,追究了45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累计索赔10.2万余元,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生态修复,累计增殖放流各类土著鱼苗7万余尾。
本报记者 李铁成 通讯员 王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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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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