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9年11月2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要求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020年1月31日前投案自首,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
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在逃人员行踪,积极协助抓获在逃人员的,根据相应的通缉令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1日
关健词:
责任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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