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滑雪初学者李某在滑雪场初级雪道慢速滑行时,王某在其身后以“之”字线路快速下滑。途中,因李某突然变换方向横向滑行,身后的王某避让不及,双方发生碰撞。经医院诊断,李某为右肾挫裂伤,于是起诉王某及滑雪场要求二者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李某和滑雪场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文体活动虽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但也排除“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已滑雪七八年,平时主要在中高级雪道,事故发生时,其在初级道上滑行,应对初学者的自身控制能力有所预见。伤者李某作为领先位置的滑雪者,对于雪道有优先使用权。当时,王某高速滑行,未保持安全距离,未避让前方滑雪者的行为违反安全准则,已构成重大过失,无法以自甘风险免责,需依法对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从监控视频可见,李某在雪道上忽然转为横向滑行,应是其未能控制好身体所致,影响了王某对其正常滑行轨迹的预判,李某对自己受伤也负有相应责任。
对雪场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责任而非附加服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致损且经营者未尽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这要求雪场不仅要通过警示牌、广播等进行风险提示,更要落实硬核防护,如加强运力管理,开放不同级别的雪道,控制雪道上的人员密度,及时清理雪道障碍物,劝阻未戴护具者进入中高级雪道等。本案中,滑雪场场内张贴了相关警示条款,并于李某受伤后五分钟内派人施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但应当注意的是,滑雪场须对雪道分级,以保障滑雪者的滑雪体验。事故发生当天,高级雪道运力维修停运,影响高级道滑雪者(如王某)的选择,增加了事故风险,因此,滑雪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依波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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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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