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施甸县紧盯2019年新增城镇居民11000人、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0%以上的目标,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破除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施甸县以“三优先、五保障”为重要抓手,全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融入和落户城镇。
优先推进在城镇就业和生活的人员市民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城务工就业和生活的人员逐年增加,为方便在城镇就业和生活人员更好地融入城镇生活,施甸县进一步放开了全县所有城镇落户限制,放宽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放宽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放宽大中专学生落户条件、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开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落户条件“六个放”的户籍制度改革,切实解决重点群体在城镇地区落户限制,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进城入镇落户,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实现市民化。
优先推进就近就地市民化。 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城乡属性调整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施甸县积极主动作为,对居民小组(城中村)、村民小组(自然村)半数以上居民已主要从事第二、第三产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且能享受同等市民化待遇的,分片区进行城乡属性调整,转化为城镇地区,所属城镇地区的居民全部实现市民化。
优先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人员市民化。 围绕施甸当前脱贫攻坚工作重点,突出城乡统筹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有机融合,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注重因地制宜,搞好科学规划,在县城及乡镇中心集镇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引导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进城入镇落户,引导其整户转化为城镇居民,积极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想方设法增加就业岗位,让他们既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又有稳定生活来源。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需求。 为满足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施甸县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鼓励用人单位依托市场租赁和探索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有关利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参保地领取待遇。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施甸县合理调整城镇教育资源布局,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政策支持,多措并举加大保障力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划片、免试入学。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人员子女实行同等编班、同等经费保障、同等享受营养餐、同等享受贫困生资助、同等享受评先评优、同等享受中高考招生等政策,转户居民的子女仍然在农村学校就读并寄宿的,继续享受农村寄宿制贫困学生补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做到均衡分班、均衡师资分配,坚持阳光招生,实现了所有转户人员子女(适龄儿童)100%依法入学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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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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