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的朋友们,来想一想以下问题:
有人逗犬,被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抓伤,饲养人要承担责任吗?——答案是要。禁养犬伤人,即使受害人存在过错,饲养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
有人因黑色大犬追逐电瓶车而受惊吓摔倒,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饲养人需对“无接触式伤害”负责吗?——也要。除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行为,饲养的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致人身体损害的,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
有人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饲养人应承担手术相关费用吗?——同样要。考虑到一般社会认知并兼顾社会伦理,人民法院为被侵权人提供了更周延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月5日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透过相关案例不难看到,饲养犬只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较为严格。这也表明,养犬一定程度上也是“养责任”。犬只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清醒充分认识到,养犬不是“随随便便的小事”,自家“很萌很可爱”的犬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相信自己的犬不会伤人”侥幸心理不可取。切实做到文明养犬、依规养犬,才能避免害人害己。
典型案例一方面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
较为突出的是,过往案例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明确禁养犬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宣示了不得饲养禁养犬种理念。
说起恶狗伤人,2023年10月,四川成都崇州罗威纳犬咬伤2岁女童,及其引发的捕狗风波依然历历在目。需要留意,伤人的罗威纳犬,并未出现在成都禁养烈性犬目录里,而在绵阳、上海、广州等多个城市,它被列为限制养殖或者禁养品种。至于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外出应做哪些防护,有的地方要求给犬只加戴嘴套,有的也未作规定。这意味着,从上游的犬只繁殖、贩卖等环节看,罗威纳犬在市面流通是否符合规定存在地域差异,而如果饲养人能继续从市场购得禁养烈性犬,悲剧就难以杜绝;从下游的追责环节看,饲养人养的是不是禁养犬,也影响着责任分配。
有专家提出,许多恶狗伤人事件都可以追溯至源头,因而需要建立从犬只出生到贩卖、饲养的系统监管机制,而不是“到了养宠阶段才开始卡紧”。此次给养狗人戴上“紧箍咒”,加之对整个产业链条的精细化管理,或能提高犬只管理效能。
总而言之,不论是引导饲养人别任由犬只“撒欢儿”,还是统一裁判标准,对于更深层次的各地养犬条例及禁养犬名单差异、产业链条规范等问题,都还需要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南方日报 维 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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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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