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穿青蛙服,手里提着一群“小青蛙”,脖子上挂着收款二维码,最近,活跃在多地大街小巷的“卖崽青蛙”火遍网络。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5月14日,话题#网红卖崽青蛙上海落网#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上海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卖崽青蛙”这样的情况,一般会采取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这大热天在上海穿成这样,也真是不容易,多些包容吧。”微博留言区,这条留言被点赞4万多次,网友对“卖崽青蛙”的同情可见一斑。但正如城管人员所说,“卖崽青蛙”的行为虽是一种新业态,但性质上仍属于“擅自兜售物品”,必然要面临相应的监管。正如有网友指出的,城市管理也有法规,可爱的“外表”下也要有守法的心。
据报道,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的这种违法行为,目前上海城管方面一般提倡采取教育、约谈警告等办法来解决;如果整改后没有造成很坏的后果,一般提倡免予处罚。这种柔性执法得到网友的普遍认可。那么,“卖崽青蛙”究竟该如何整改才能被纳入依法经营的轨道?这个问题也随即被提了出来。由此可见,随着时代发展,人们对城管等执法工作有了更高的期许:对形象呆萌可爱的“卖崽青蛙”,既要确保其依法经营,又要保留其生存的空间。要达至这样的效果,除了在监管工作中做到柔性执法,积极的引导工作也十分必要。
首先,要引导“卖崽青蛙”遵守作为普通公民的相关规则。近年来新业态不断涌现,但业态再“新”,一些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安全的法律规定都不能被突破。如今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交警发现有人穿着“网红蛙”的人偶服,骑着电动自行车出行。交警将其拦下,发现骑手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于是,交警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0元罚款。这样的刚性管理十分必要,同时,穿着人偶服骑行在人来车往的大街上,这本身也容易为交通秩序带来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在进行惩戒教育时,除了要求其遵纪守法,还应积极倡导其文明出行,如可以引导其在人“到位”后再换上人偶服,等等。
同时,也要引导“卖崽青蛙”遵守作为经营者的相关规则。对于公共场所是否允许个人经营行为,各个城市会根据本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和单位禁止擅自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城管人员据此禁止“卖崽青蛙”在公共场所活动,于法有据。但该《条例》同时还规定,允许区政府、乡镇政府划定特定区域,在这里规定业态、规定时段,从事一些设摊经营的活动。那么,城管人员在禁止之余,能否通过积极有效的协调工作,让这些“卖崽青蛙”不但有地方可去,还能越做越好?即使在没类似禁止性规定的城市,如果任由“卖崽青蛙”活跃在学校、车站、医院等场所周边,对于公共秩序也容易造成干扰,有关部门也应当通过积极的规劝和引导工作,让他们不但不为城市“添堵”,还能成为都市的一道靓丽风景。
总之,对于“卖崽青蛙”这样的新业态从业者,既要柔性执法,又需积极引导。只有两者都做得到位了,城市“烟火气”才能越来越旺,执法工作与经济、民生才能实现相向而行。(检察日报 柴春元)
关健词:
责任编辑:代平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42
2024年03月07日 10:11
2024年03月07日 10:02
2024年03月06日 09:29
2024年03月04日 16:43
2024年03月04日 10:22
2024年02月29日 17:16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