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鹦鹉也犯法?有些宠物不是你想养就能养
12月2日,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联合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题普法活动,检察干警走进乡镇、社区,以案释法,同时法治副校长将该院办理的网购鹦鹉案改编为剧本,走进校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传递野生动物保护理念。
冯某是太仓市一家科技公司的职员,小时候家里养过几只虎皮小鹦鹉。一日,其8岁的女儿从网上看到鹦鹉学舌的视频,也闹着想养一只。冯某考虑一番后,决定满足女儿的要求,想着从网上买一只一模一样的鹦鹉回来。
2019年6月,冯某在网上看到有出售鹦鹉的广告,他一眼认出是女儿喜欢的那只非洲灰鹦鹉。然而在搜索相关资料后,冯某发现该品种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心里顿时打起了退堂鼓。
“只当宠物养不对外出售的话是没问题的,国内很多人都在养。”卖家赵某的一番话打消了冯某的疑虑。随后双方谈妥,冯某以60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只非洲灰鹦鹉,同时还支付了700元的鸟粮钱。为躲避检查,赵某将鹦鹉放在纸箱里,外部伪装成行李物品,以客运汽车托运的方式从北京送到了太仓,再由冯某取回家饲养。
短暂的新鲜感过后,冯某渐渐感觉到了麻烦——由于鹦鹉平时比较吵,经常会有邻居上门投诉扰民,且非洲灰鹦鹉体型较一般鹦鹉要大得多,毛色、叫声特征明显,旁人看到很容易产生怀疑。为避免招来麻烦,冯某特意咨询了农技站的朋友,看能不能申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然而却被告知自己没有资质,办理不了。
养怕出事,丢又舍不得。正当冯某为如何处理这个“烫手山芋”而苦恼时,他等来了公安机关的上门抓捕。
原来,2020年5月,盐城市一名跟冯某一样偷养非洲灰鹦鹉的人因鹦鹉丢失,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寻鸟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将此人抓获后,查明其上家正是卖鸟给冯某的赵某。赵某到案后供述了曾非法出售给冯某非洲灰鹦鹉的犯罪事实,冯某因此被牵出而案发。
讯问中,冯某在懊悔之余,还感到些许解脱:“其实被抓前我已经准备把鹦鹉放生,但赶上新冠肺炎疫情,担心鹦鹉放出去会感染死掉,那我罪过就更大了!”就这样,身处两难境地的他每天备受煎熬。案发后,鹦鹉被移交给苏州陆生野生动物救助中心处理,冯某心里的石头总算是落了地。
5月31日,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太仓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6月19日,太仓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代表、人民监督员对具体案情和办理情况发表了意见。
综合考虑各方意见后,太仓市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冯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冯某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系出于自己饲养目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饲养过程中未造成非洲灰鹦鹉损害,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最终,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7月16日,太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向冯某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4万元的罚款。当日,冯某缴纳了该笔罚款。
卢志坚 庄岩
关健词:
责任编辑:贺国华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4年03月11日 14:42
2024年03月07日 10:11
2024年03月07日 10:02
2024年03月06日 09:29
2024年03月04日 16:43
2024年03月04日 10:22
2024年02月29日 17:16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