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江兰 记者 万凌云)句容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损害财产、名誉权纠纷案。记者昨从院方获悉,涉案双方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男方不仅向女方书面道歉,同时还赔偿3000元损失。
院方介绍,原告女子夏玉(化名),与被告男子蔡靖(化名)原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双方数次发生矛盾纠纷后“反目”,并多次报警处理。其间,因蔡靖认为夏玉曾在其车上挂白布烧纸,就想用同样方式进行报复。
去年12月23日,蔡靖拿着白漆、黄纸、榔头、铁钉、白布来到夏玉住所,在夏玉家中的防盗门上喷白漆、门墙上钉白布、家门口烧黄纸。夏玉现场报警,在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后,诉讼至句容法院。诉求中,夏玉请求被告蔡靖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蔡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玉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时赔偿原告夏玉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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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杨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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