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外卖行为可以有罪不诉,不可强行洗白
【光明时评】
7月19日,一则大学生多次偷外卖的新闻,在互联网上引起激烈讨论。媒体报道称,南京某小区连续有外卖被偷,警方调查后发现,偷外卖的是一名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他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就有10多次。根据先前媒体报道,这名作案者是某知名大学本科生,为了他的学业,家中3个姐姐都辍学了。目前,作案者已被刑拘。
7月20日傍晚,南京警方公布了最新案情进展。作案者已于2018年毕业,目前在南京某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家中3个姐姐均有收入来源,作案动机为其购买的外卖餐食被拿走,遂产生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
事实已然完全反转,不过公众看待此次事件的态度仍然值得深思。复习考研、知名大学生、姐姐辍学、偷外卖,在几个关键词的勾勒下,基于人类天然的同情心理,一个家境贫困但又努力求学,甚至为了果腹而不得不去偷外卖的人物形象跃然纸上。只因这些,网友讨论中,已然有不少观点偏向于作案者,甚至有网友觉得外卖价值较低,累计数额不构成犯罪。更有人将“一个人为钱犯罪,这个人有罪;一个人为面包犯罪,这个社会有罪”的言论,作为应该在此事上宽容善待此作案者的逻辑基础。
无论如何,社会道德的指向应该与社会基本是非观念相吻合。毫无疑问,大学生偷外卖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是不能含糊的,也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为这种行为开脱。虽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盗窃犯罪的金额认定标准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2013年公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解释对于既遂三次以上的盗窃并无价值认定要求,根据警方的结论,该作案者既遂的偷外卖行为已达10多次,显然符合多次盗窃的判定。
作为一名成年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该作案者理应早已形成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偷外卖,既于法不容,也有违价值观约束。当然,透过舆论,可以看到生活在相对较好状态下的人们对此于心不安,对作案者抱以同情,但这并不能说明人们丧失了道德是非。
人们担心一个年轻人因此而前途尽毁,不仅是同情心,也是同理心的体现。宽宥犯错误年轻人的方式有很多,前提是犯错者能够真正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且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无此前提,宽容很有可能成为纵容,并由此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强制力来矫正偏离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这同样是拯救一个年轻人的方式。更何况,法律并非完全不讲情理。若大学生偷外卖最终正式定性为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是有权视犯罪情节和危害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也就是所谓的有罪不诉。事实上,比此作案者还穷的大学生在社会中并不少见,此案嫌疑人起码还在南京市区租住房屋。相比之下,那些送外卖的骑手中,恐怕也有家庭状况比他更差的吧,也难免会有骑手正在用送外卖的收入支持自己的兄弟姐妹读大学。这些事实,都说明贫穷不是偷窃的理由。
也正如警方最新通报所示,作案者的动机是一种对微小事情的主观报复。由此更应该从中吸取法律教育方面的教训。从此次大学生偷外卖行为,以及近年来大学生涉及各类案件来看,个别大学生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与其教育程度极不相当。提升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是大学教育必须强化的方面。
(作者: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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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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