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下发五年检察改革规划,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未满14周岁犯罪也能被“管住”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不满14周岁的“熊孩子”犯罪了,只能一放了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确定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其中提出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制度。
“这一改革的背景,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有所抬头,另外出现了一些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犯罪行为最终变成依法不能追究的案件。”广东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郑子殷说。
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干预措施缺失,急需填补法律空白。”
困境: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管不了”
2018年12月,湖南12岁少年弑母后,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被警方释放,后多方协调才将少年送到长沙某机构接受教育。
2016年1月,广西籍19岁少年韦某在广州番禺强奸杀害一名10岁小女孩。韦某曾于2010年涉嫌故意杀人罪,因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纳入刑法评价范畴,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管不了”。田相夏介绍,这给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带来很大挑战,引发社会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广泛讨论。
郑子殷表示,我国刑法对14周岁以上犯八类严重犯罪的行为做了规定,但对14周岁以下罪错未成年人实际没有有效的分级处遇方式。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处遇措施过于笼统,难以操作。
田相夏举例: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未成年人,政府可进行收容教养或送工读学校。但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的场所已不存在,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名存实亡。另外,由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将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需要家长同意等程序前提,实践中由于工读学校的标签效应,家长往往拒绝送孩子去往工读学校。也即,这些司法处置措施在实践中面临不能落实的困境。
观点:
根据行为轻重分级处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表示,建立符合规律的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是未成年人司法建设的正确方向。
宋英辉认为,可从多个维度界定“分级”:一是适用对象分级。适用对象为未成年人,区分为不满12周岁、已满12周岁两类未成年人。二是适用范围分级。适用范围是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别为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针对程度不同的行为,采取的干预措施应当有差异。三是干预措施分级。可分为福利类措施(即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由公安部门交由监护人严加管教,同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其提供一系列服务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即12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罪错行为,原则上根据行为的性质及心理行为偏常严重程度等评估结果,适用学校帮教告诫、警察帮教训诫、法官诫令、转入专门学校等);刑事类措施。
田相夏认为,应该抓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2019-2020年的修改契机,通过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实际执行效果,改变当前工读学校将家长同意作为入学的前置程序。对不良行为加害人的教育和矫治,应根据行为情节分层实施:危害情节处于一般程度的,进行教育训诫并及时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取得谅解;危害情节达到严重程度,即送专门学校进行行为规范矫正和针对性的矫治;若情节十分严重,应由司法机关研究后对其进行司法程序处理。
多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规划
广东提前“落地”
链接
最高检在五年检察改革规划“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制”部分提出,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促进“法治进校园”活动制度化,进一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
记者了解到,上述多项改革举措广东已“走在前面”:在探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方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江门市新会区检察院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机制,在专门办案区询问被害人并同步录音录像,询问有女性办案人员参与,以一次性询问为原则,避免多次询问或不当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方面,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延伸办案触角,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涵盖已判决的性侵、拐卖、拐骗等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信息资料,与教育、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对接,建立犯罪记录强制查询机制,将有侵害未成年人前科人员挡在与儿童成长相关的特殊行业外;在“法治进校园”方面,全省检察机关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三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省检察院检察长林贻影于去年受聘担任广东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并讲授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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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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