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冯家顺)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决定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中“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介绍,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决定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把“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此外,决定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决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娟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如媒体、公司、企业或个人对该部分主张知识产权,请来电或致函告知,本网站将迅速采取适当措施,否则,与之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推荐阅读
2026年08月20日 15:50
2026年08月20日 15:49
2026年08月20日 15:47
2026年08月19日 09:58
2026年08月19日 09:57
2026年08月19日 09:55
2026年08月19日 09:37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 云南网警 | | 滇公网安备 53050202000001号
电话:0875-2128698 传真:0875-2128698 投稿邮箱:516770808@qq.com 值班编辑QQ:516770808 广告投放:18287516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业信息备案许可证:滇ICP备13003931号-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营业许可证:530502100020697 云南网警ICP备案:53050203402011号
免责声明:九龙网内容来源于本网和互联网,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有侵权,敬请在一周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新闻文章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