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3月14日电(张钰惠)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针对商家“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发布会现场。张钰惠 摄
《解释》规定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背景是什么,是否存在滥用权利的可能,与七日无理由退货是什么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方建议对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作出规定,经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从法理依据看,与网络购物类似,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的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甚至欺诈营销、套路消费者,故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贯彻诚信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从调研情况看,北京、江苏等地已较长时间实行消费者七日或者十五日无理由退款,效果较好。部分经营者已经采用无理由退款制度,在售卡后短期内进行无理由退款。并且,七日时间较短,只退本金,不会增加经营者财务成本或者对经营造成干扰。
三是从市场导向看,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也有利于改变重售卡轻服务的商业模式。
四是从保护消费信心看,七日无理由退款有利于增强消费者购卡信心,促消费、扩内需。
其次,七日无理由退款不会造成权利滥用。
一是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需要特别强调,《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我们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维护商家依法正常经营,促进合同履行。在这里特别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办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经营情况和商品信息。
二是无法从滥用退款权利中获利。《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
三是无理由退款针对的是欺诈营销、过度劝诱等行为。如果经营者重售卡轻服务,让消费者觉得“货不真、价不实”,就会想退款。诚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实价优质”,消费者不会产生先办卡后退款的动机。表面上看,消费者是“无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实还是有“理由”的,就是存在过度劝诱、欺诈营销等行为。
最后,关于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关系。
七日无理由退款与七日无理由退货都是为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但二者在退款条件、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均不相同。
一是退款条件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适用于预付式消费,不适用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行为,不适用于消费者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二是“七日”的起算时间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时起算;七日无理由退货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时起算。消费者购买预付卡用于网上购物,付款七日后不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但在兑换商品时仍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七日无理由退款,将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七日无理由退货,不一定导致合同解除,因商品瑕疵而退货的,经营者可另行提供合格商品,继续履行合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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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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