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变卖房,“套路贷”害人不浅
浙江淳安:民刑一体履职揭开案中案真相
范跃红 姜利丹
“这个重阳节终于可以安心过了,以后可千万得小心,别再上当受骗了!”10月23日,家住浙江杭州的朱大伯对老伴陈大妈说道。从2015年至2023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申诉到改判,为追回被骗的房款,八年来朱大伯一直在通过法律寻求公道。这次,在浙江省淳安县检察院依法通过刑事检察追责被告人,推动民事案件再审改判,朱大伯终于成功挽回了财产损失。
抵押房产借款陷入纠纷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陈大妈当时因为娘家着急用钱,又不好意思向老伴开口,便打算借款。但她先后找到的两家借贷公司均以陈大妈年纪大、借款金额小为由拒绝借贷。后经人介绍,陈大妈得知刘某专门从事民间借贷,可以借钱。为此,她便打算瞒着老伴,将其与朱大伯共有的一套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的闲置房产作为抵押,向刘某借款。
2014年9月12日,陈大妈带着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找到了刘某。了解陈大妈的借款需求后,刘某提出,要求陈大妈先将房屋抵押过户给他,等钱款还清后再过户回来。当时陈大妈觉得房子只是暂时抵押出去,以后还能收回,便答应了刘某的要求。随后,陈大妈与刘某一起来到房产中介公司,并找人冒充朱大伯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约定以65万元作为房屋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当天,双方就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刘某向陈大妈转账40万元。
按照口头借贷协议,陈大妈每月需向刘某支付1.46万元利息,还款期限为一年。刘某还特别要求陈大妈不要将利息直接转给他,而是转给其朋友李某。尽管心存疑惑,但因刘某转钱迅速,陈大妈还是很快打消了顾虑,并按要求每月将利息转给李某。
然而,临近还款日期,陈大妈多次找刘某协商还款事宜,刘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接受还款。直到陈大妈因骨折住院,没能及时归还利息,刘某打电话过来催讨时,借款的事情才被朱大伯发现。
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朱大伯认为房屋转让协议上自己的签名系他人冒签,当属无效。但刘某却称他与陈大妈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为了要回房产,朱大伯于2015年8月3日到法院起诉了刘某和陈大妈等人,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私下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虽刘某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朱大伯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朱大伯未签字)将案涉房屋出卖,然该节事实并不必然导致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朱大伯未举证存在其他合同无效情形下,该房屋转让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朱大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此案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和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后,仍以朱大伯败诉告终。
深挖“套路贷”线索
“我名下的房子,没有经过我本人签字同意,怎么能被卖掉呢?”2020年4月18日,朱大伯向淳安县检察院申请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
接到申请后,检察官查阅了卷宗并向金融机构调取了当事人资金流水,认为查清本案真相的突破口在于厘清陈大妈与刘某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关系。同时,检察官还从中发现本案中隐藏着涉嫌“套路贷”的案件线索。
通过审查分析民事申诉材料细节,检察官发现与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相比,本案疑点重重:第一,房屋转让价款为65万元,而同期同地段同面积房屋市场价格在110至130万元之间,该转让价明显偏低,有违正常房产交易常理;第二,刘某称房屋转让价款中有25万元系现金支付,但其作为长期从事民间资金拆借人员,理应知晓大额现金交付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可以通过转账支付的情况下,选择现金交易亦不合常理,并且刘某也未能提供该笔款项的收据;第三,当事双方并不熟识,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过户、支付价款等全部流程在仅8小时内就完成,且陈大妈是一名六十多岁的老人,如此仓促处置房产,合理推测刘某可能存在获取非法利益的意图;第四,案涉房屋的配套车库并未被转让,朱大伯夫妇长年居住在杭州城区,在千岛湖镇单独留下车库不符合常情。因此,该院研判后认为,刘某可能涉嫌“套路贷”。
在询问陈大妈的过程中,检察官还得知,所谓65万元“购房款”,陈大妈实际只收到36万余元,是刘某转账的40万元在扣除一个月利息以及房屋过户时的税款、中介费等费用后的余款,而刘某所称现金支付的25万元,陈大妈并没有收到过。经调取陈大妈的银行账户明细,检察官发现陈大妈在2014年12月9日收到转账40万元后又立即取现3.6万元,这与她的陈述相吻合。
同时,检察官在核对当事双方银行流水时还发现,陈大妈曾多次转账给案外人李某,而李某又与刘某之间存在多次资金往来。结合陈大妈的叙述和提供的证据,检察官认为,刘某授意陈大妈通过转账给李某向其支付债务利息的可能性较大。
此外,检察官还在调查中发现朱大伯在起诉刘某之前,曾找对方协商房子过户的事情。此后不久,刘某就以80余万元的价格将案涉房屋出售,售价低于市场价约30万元。由此可见,刘某急于抛售房子套现的意图十分明显。
依法追回被骗房款
经过全面调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逐渐清晰。经分析研判,该院认为,刘某以借贷关系为名,让陈大妈用房产作为抵押,通过制作假交易流水、让他人收取借款利息、请他人作伪证等方式虚构房屋买卖交易,其行为符合“套路贷”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特征。
为此,淳安县检察院及时将调查发现的刘某涉嫌诈骗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列出详尽的侦查重点清单,主动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及时跟进案件动态。
2021年7月22日,该院以刘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淳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2022年8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1万元,并责令退赔朱大伯、陈大妈损失房款83万余元。刘某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外,案涉第三方收款人李某因在其他案件中涉及虚假诉讼被另案处理。
根据刑事判决结果,杭州市中级法院于今年3月14日裁定撤销朱大伯诉刘某、陈大妈等人案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截至目前,该案所涉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
小贴士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款
(检察日报)
关健词:
责任编辑: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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